(2016)桂0304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桂忠与廖丹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忠,廖丹杰,胡志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795号原告谢桂忠,男,壮族,1947年5月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廖丹杰,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以光永,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志光,1955年9月16日出生原告谢桂忠。被告廖丹杰。委托代理人以光永,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志光。原告谢桂忠与被告廖丹杰、第三人胡志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谢桂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韦乐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