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祝董莉与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董莉,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640号原告:祝董莉,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谭伟,职务不详。原告祝董莉诉被告四川山里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祝董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董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祝董莉负担。审 判 员 张 晖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人民陪审员 黄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