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永先与赵子峰、杨英等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先,赵子峰,杨英,杨杰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709号原告:郭永先,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赵子峰,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杨英,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杰宏,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郭永先与被告赵子峰、杨英、杨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永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先撤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