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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永先与赵子峰、杨英等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先,赵子峰,杨英,杨杰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709号原告:郭永先,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赵子峰,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杨英,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杰宏,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郭永先与被告赵子峰、杨英、杨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永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先撤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