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华,黄丽萍,王乃志,陈瑞娟,苏雪丽,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负责人:林友财。被执行人: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华。被执行人:苏华。被执行人::黄丽萍。被执行人:王乃志。被执行人:陈瑞娟。被执行人:苏雪丽。被执行人: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致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执行人霞浦县宏泰工艺品有限公司、苏华、黄丽萍、王乃志、陈瑞娟、苏雪丽、福建省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工资收入等财产均已在另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房产暂时无法变现,而存款等财产在短期内也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应豪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