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和与被执行人王秀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和,王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和,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和与被执行人王秀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日作出(200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和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志和与王秀娟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志和因执行标的不明确,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