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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行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宝顺与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369号原告陈宝顺,男,195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海艳,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冲,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6号。法定代表人张有悦,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卫佳,女,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博扬,男,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鹰,男,职务:厅长。原告陈宝顺诉被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撤销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陈宝顺环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成被告对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赞公庄陈宝顺藕塘东侧农灌井水质异常重新进行调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顺诉称:原告自2013年反映开平区征楠焦化厂、新兴焦化厂和越河化工厂问题。2016年5月30日,在丰南区政府会议室,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开平区、钱营镇等有关部门及人员,就原告反映藕塘东侧农灌井水质异常问题进行协调答复。前赞公庄村书记、村主任到场,并现场给原告出具了《唐山市环保局关于陈宝顺环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告就答复内容当场表示不接受。2016年6月29日原告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8月26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作出冀环复决【201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关于陈宝顺环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告认为被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陈宝顺环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本身及所依据事实均存在诸多问题,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责成被告对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赞公庄陈宝顺藕塘东侧农灌井水质异常重新进行调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宝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泽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