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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860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文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8601刑初26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文龙,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河北省任丘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石铁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2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王文龙在任丘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站口,因招揽出租车乘客,与边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打斗中,被告人王文龙将被害人冯某(边某妻子)腰部踢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文龙于2015年10月17日经民警传唤后到案。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文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文龙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王文龙在任丘火车站站前广场出站口,因招揽出租车乘客,与边某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打斗中,被告人王文龙将被害人冯某(边某妻子)腰部踢伤。冯某被送往任丘法医医院治疗,该院诊断冯某为:1、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2、枕部、右手软组织伤。当日4时50分,王文龙向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子訾某在任丘市火车站广场被他人打伤。当日,燕山道派出所将本案移送至任丘站派出所管辖,任丘站派出所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受案。被告人王文龙于2015年10月17日经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询问。同月26日,被害人冯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同月30日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同年11月6日王文龙经民警传唤到案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主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訾某受被告人王文龙委托代为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冯某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文龙从宽处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文龙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15日4时50分王文龙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及当日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移送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任丘站派出所管辖。当日,任丘站派出所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015年10月30日,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2、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任丘站派出所副所长王志远和民警张松分别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5日任丘市公安局燕山道派出所将本案移交到任丘站派出所,对案件进行调查后,同年10月16日任丘站派出所民警对王文龙进行传唤,王文龙按规定时间于同年10月17日17时前自行到派出所接受传唤调查。3、证人孙某、张某、白某(均为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5日5时左右,在任丘站出站口外广场上边某及其家人与王文龙夫妇互相殴打以及被害人冯某被王文龙踹倒在地的情况。4、证人郑某(任丘火车站客运职工)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5日5时左右,任丘站前广场王文龙夫妻与边双启、边某及其家人打架的情况,以及王文龙踹了边双启的儿媳妇(冯某)后背几脚,把边双启的儿媳妇踹倒坐在了地上。5、证人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5日4时许,在任丘站出站口外的广场上其与边某因招揽乘客产生纠纷,被边某及其家人殴打的情况。6、证人边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5日4时40分左右,在任丘车站出站口外边因招揽乘客问题其被訾某夫妇殴打的情况。7、被害人冯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5日5点左右,冯某接婆婆电话得知她丈夫边某在任丘站前广场被人打了。她赶紧赶到任丘站前广场,在出站口外广场上她正想拉开发生争执的婆婆和一个三十多岁女的时被一个男的踹了后腰部几脚,被踹倒在地上,她感觉疼得厉害,想站起来也起不来,后被他人扶上救护车送往任丘法医医院。8、公安机关对王文龙所作的2015年10月17日的询问笔录、同年11月6日和11日的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7日,王文龙接受任丘车站派出所民警询问称案发当天其和妻子訾某在任丘车站广场因招揽出租车乘客和另一名出租车司机相互打了起来,其爱人訾某被出租车司机打伤。2015年11月6日,民警将王文龙传唤至任丘派出所进行讯问并将其刑事拘留,当天王文龙供述内容与2015年10月17日接受询问的陈述内容相同。2015年11月11日,王文龙供述称经过在看守所的回忆和反思,其在案发时确实踢伤了对方一名女性,踢的她上半身。案发后脑子有些混乱,一些细节记不清了,自己又有侥幸意识,认为不承认的话,公安机关可能追究不了其责任,现在想清楚了要交代事实。9、诊断证明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10月16日,经任丘法医医院诊断冯某为:(1)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2)枕部、右手软组织伤。2015年10月26日,经任丘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10、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证实2015年10月29日,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冯某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王文龙就是踢伤自己的男子。11、委托书、和解申请、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5年11月10日,王文龙的妻子訾某代表王文龙与被害人冯某分别向公安机关申请和解。2015年11月12日,甲方冯某与乙方王文龙在见证人秦某的见证下达成和解协议,訾某代乙方王文龙赔偿甲方冯某人民币五万元。当日冯某收到赔偿款人民币五万元。12、被告人王文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文龙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确认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王文龙当庭供述的内容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龙因招揽乘客与他人产生纠纷后,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龙在公安侦查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红彪审 判 员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李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