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忠、冯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忠,冯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年月日核稿: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1838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县城邮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7879573-9。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新,信贷员。被告:李国忠,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被告:冯巧玲,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忠、冯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艺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邰占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