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伟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伟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383号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蝶景湾7幢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金治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炉照,公司员工。被告:胡伟毫,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伟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