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庄建琴、梁成香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建琴,梁成香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89号申请人:庄建琴,女,1965年1月14日生,住滁州市。申请人:梁成香,女,1956年10月7日生,住滁州市。申请人庄建琴、梁成香于2016年10月1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严传玉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庄建琴、梁成香的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14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梁成香欠庄建琴借款73000元,自2016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庄建琴3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二、如梁成香任一期不付,庄建琴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庄建琴、梁成香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严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亦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