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徐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徐一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1960号原告:李伟,男被告:徐一帆,女原告李伟与被告徐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