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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45-1号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江学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311执保245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自贡准点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7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