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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鄂荣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鄂荣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7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南岗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人鄂荣华,男,1996年12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满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南岗区某KTV服务员,住黑龙江省。2014年5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鄂荣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成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成为,被告人鄂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鄂荣华系哈尔滨市南岗区某KTV服务员。2016年3月14日6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KTV内,鄂荣华因琐事与服务员被害人魏某某(男,22岁)、孙某某(男,18岁)发生争执,鄂荣华到吧台拿刀将魏某某胸部、背部砍伤,将孙某某头面部、左耳廓、背部砍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魏某某胸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背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胸部损伤及背部损伤综合评定属轻伤二级。孙某某,头面部及左耳廓损伤目前属轻伤二级,无残;背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鄂荣华于2016年3月14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鄂荣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诉称,2016年3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鄂荣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42号某KTV内因琐事与其发生争执,鄂荣华到吧台拿刀将其头面部、左耳廓、背部砍伤,经鉴定,头部及左耳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无残。要求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60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护理费8600元、交通费48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共计88294元。被告人鄂荣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表示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意赔偿,但是现在无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鄂荣华系哈尔滨市南岗区某KTV服务员。2016年3月14日6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KTV内,鄂荣华因琐事与服务员被害人魏某某(男,22岁)、孙某某(男,18岁)发生争执,鄂荣华到吧台拿刀将魏某某胸部、背部砍伤,将孙某某头面部、左耳廓、背部砍伤。经鉴定,魏某某胸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背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胸部损伤及背部损伤综合评定属轻伤二级。孙某某,头面部及左耳廓损伤目前属轻伤二级,无残;背部损伤书轻微伤,无残。鄂荣华于2016年3月14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害人孙某某于案发当日就医,花医疗费16094.67元(哈医大一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费16094.67元)、伙食补助费1100(11天*100元),误工费12732.7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职工平均工资50931元/12个月*3个月),交通费33元(11天*3元)合计29960.42元。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6年3月14日6时9分许,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威街42号唐人KTV被害人魏某某报警,称在在南岗区某KTV内被害人魏某某、孙某某、牛某被KTV的服务员鄂荣华用刀砍伤。2016年3月14日19时30分,被告人鄂荣华返回某KTV内,被某KTV服务员扭送到派出所。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他家服务员鄂荣华和少爷(魏某甲)产生了纠纷,从吧台里拿起后厨用来做水果拼盘的西瓜刀将魏某甲和孙某某给砍了。他说,2015年3月14日5时30分许,鄂荣华从vvp包房出来到吧台让他给鄂荣华刀,鄂荣华说他要整死他(孙某某)他就劝了鄂荣华几句,然后从对面V02包房里跑出了一个少爷说孙某某耳朵被砍掉了,他们几个就赶紧去V02包房去了,看见孙某某在地上蹲着用手捂着左耳朵,他看到这样的场景后就到吧台挂110报警和120急救中心。他报警的时候鄂荣华就不知道去哪里了,后来警察也来了120救护车也来了。鄂荣华在2015年3月11日到他的KTV工作的,期间宋某某和鄂荣华一直住在他的店里,案发时,鄂荣华怎么砍伤孙某某的他没看见,听别的少爷说孙某某被砍了他才知道孙某某受伤了,他看见孙某某左耳朵一处,后背有三处刀伤,鄂荣华为什么要砍伤孙某某他不知道,孙某某和魏某甲一起在VVP包房陪客人来着,后来他在V02包房给孙某某按伤口的时候他看孙某某伤的挺重的,他就问孙某某是孙某某打的鄂荣华吗,孙某某说不是,是魏某甲在包房里打的鄂荣华。打仗的时候有他,经理李某某,高某某,牛某某,孙某某,魏某甲,宋某某还有一些他不认识的人在现场,伤人用的刀他不知道在哪,KTV里有监控,但是前两天坏了,录不了像。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6点左右,他在包房里和客人喝酒,这时宋某某跑进来告诉他外面打仗了,他就从包房里出去了,出去后看见魏某甲和鄂荣华正在打仗,刘某某和几个客人正在拉仗,然后他们就把他俩人拉开,拉开后魏某甲身上都是血坐在地上,他拿出手机打120刘某某给他们老板打电话,他和李某某站在大厅的柱子旁边问其他人是怎么回事儿因为什么打的仗,宋某某拿着拖布在擦地上的血,这时宋某某发现孙某某在一个包房的门口也受伤了就过来喊他们说有人受伤了耳朵掉了,然后他们就跑过去看见孙某某浑身是血的蹲在地上捂着耳朵,他们出了包房拨打了120,没一会儿120来了先把魏某甲抬上120救护车拉走了,他们又回到KTV后警察就来了,问他们事情的经过,没一会120又回来把孙某某也拉走了,他们就和警察回派出所了。他当时看见鄂荣华和魏某甲在打仗,鄂荣华拿着一把银白色的西瓜刀连把都算上能有50厘米,要砍魏某甲,他就上前去把鄂荣华给推开了,之后他们怎么打的他没看见。当时看见魏某甲的左侧肋部有伤,孙某某怎么受伤没看见,但是看见孙某某的左耳有伤还有左侧后背有伤,打仗的原因他不知道,当时打仗时他在,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宋某某还有其他的人他就不知道了,他和当事人都是KTV里的服务员和少爷,当时就看到鄂荣华和魏某甲在打仗其他人都是拉仗的,他没看见魏某甲和孙某某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就听其他客人说鄂荣华拿刀砍的,砍人的刀他不知道哪里来的。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当时看见一个服务员鄂荣华和魏某甲在打仗,他看见鄂荣华拿刀要砍魏某甲,他就上前拉着魏某甲把他们给拉开,之前魏某甲和鄂荣华怎么打得他没看见,另一个受伤的孙某某是怎么受伤的他没看见。5、证人牛某某的证言:2016年3月14日6时左右,他在他工作的某KTVVVP包房陪来他店里的客人喝酒唱歌,因为快到时间了鄂荣华到包房去催房,和他同在包房里的客人不高兴了,然后和他一起的少爷孙某某就和鄂荣华发生了口角,他一看就上去把他们拉开,过了几分钟他店里的一个服务员把包房门踢开了,问刚才谁欺负他兄弟了,然后他们就从包房里出来了到了大厅柱子附近,孙某某上去和胖子说话,还没等说完话就被刘某某扒拉到一边去了,倒在了地上,然后他就过去和刘某某说干啥呀,胖哥都是一个店的在这同时他用眼睛的余光看见鄂荣华拿了一把刀,鄂荣华拿刀砍人,他一看就上去拉他,要把鄂荣华的刀抢下来,结果在鄂荣华的刀掉落的过程他没抢到刀,被鄂荣华拿的刀看砍伤了他的手,之后他转过身和刘某某说别打了都是一个店的,鄂荣华停下来站在一边,然后小彤就喊说客人都出去了,他就把客人都领到KTV外面去了,等他要回到KTV再找人走到门口的时候,看他的鄂荣华从下面出来,他喊鄂荣华让鄂荣华等一等,鄂荣华转身就跑了,他就回去把衣服取上并把客人的朋友也带出来后,他就上医院了。6、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2016年3月14日6时许他从另一个包房回到VVP包房,他看见VVP包房他陪的客人要走,他就问是怎么回事儿,客人说他家服务员鄂荣华来催房了,下次不到他们家玩了,他就挺生气的没让客人走,他就把鄂荣华叫到VVP包房问是怎么回事儿,他没说好听的把鄂荣华骂了,他俩对骂完了鄂荣华就走了,过了一会儿他家店的服务员胖哥就把包房门给踹开了,他正好就在门口,刘某某进屋就说他欺负他兄弟了,然后就给了他一拳,他俩就打到一起去了,然后大家就拉他和刘某某,他俩就打到他家大厅里的,孙某某和牛某某来拉他和刘某某,然后鄂荣华就拿刀去砍孙某某和牛某某,他和刘某某还在大厅打,他就感觉他的后背和肋骨砍了两刀,他看见鄂荣华拿刀砍他,他就倒下了,鄂荣华又用砍刀在他的后背砍了几刀,鄂荣华把他砍倒了就跑了,他就倒在他家大厅里,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120来把他拉走了。7、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6年3月14日早上大约5时多,他和客人,魏某甲,牛某某在VVP包房喝酒,服务员就近来催房,让他们快点结账,客人就不高兴了,魏某甲一看客人不高兴了就对鄂荣华说:催什么催,他们没到点呢,就和鄂荣华吵吵起来了,他一看魏某甲和鄂荣华吵吵起来。就过去推鄂荣华,鄂荣华以为他要打他,就用手掐他脖子,他就把鄂荣华推开了,鄂荣华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前台的高某某就领着几个人把房门踹开,进门冲魏某甲去了,踹了魏某甲几脚,这时他就过去拦,高某某就把他拽到了一边,高某某和魏某甲就打起来了,然后他就看到了催房的那个服务员,不知道在哪拿了一把约一尺的砍刀,就冲魏某甲去了,他就拦鄂荣华,鄂荣华一看他把鄂荣华拖走了,就把他甩开并冲他过去了。他就跑了,鄂荣华就在后面追,他就跑进了一间包房里,鄂荣华就追了进去,用到砍他,砍刀砍他的左耳朵上了,他就用手捂住耳朵蹲在地上了,鄂荣华又在他的后背上砍了三刀,砍完就走了。鄂荣华还砍魏某甲了,当时高某某和魏某甲打起来了,他先拉来着,后来撕吧撕吧的到大厅里了,好几个人打他俩,他看到鄂荣华拿着刀砍魏某甲时,他就抱住了鄂荣华。8、鉴定意见(1)2016年3月2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246号证明:1、被鉴定人魏某甲,胸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2、被鉴定人魏某甲,背部损伤属轻微伤,无残;3、被鉴定人魏某甲,胸部损伤及背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2)2016年3月2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哈)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241号证明:1、被鉴定人孙某某,头面部及左耳廓损伤目前属于轻伤二级,伤后90日复查,择期评定最终损伤程度,评定伤残等级;2、被鉴定人孙某某,背部损伤属于轻微伤,无残。9、被告人鄂荣华的供述:2016年3月14日快到6点,他在某KTV上班,因为他们是在6点就下班,他就去催房,进屋之后,包房里的少爷孙某某骂他还对他推推搡搡的,他也推了孙某某一下,然后孙某某,魏某甲、牛某某就一起上来推他,然后客人就把他劝出去了。他去吧台找刘某某要刀,刘某某没给,之后刘某某就去包房里,他在酒架下面拿了一个灭火器要进包房里打孙某某他们,包房里人多他没进去,他就有到吧台拿了一把刀,这时,刘某某和魏某甲从包房里撕扯到门口,他就过去用刀砍了魏某甲后背一刀,又接着砍了好几刀,没看清砍到什么部位了,他往后推被孙某某抱住,他使劲挣开,孙某某就跑回包房里,他追进去,在包房里将孙某某砍了两刀,第一刀砍在后背,第二刀划在耳朵上了,然后他就去大厅站了会儿,之后走出KTV,在楼梯上,他遇到牛某某,没搭理牛军了就走了。砍人的刀是从吧台拿的KTV用来切水果的刀,大约40厘米长,切西瓜的没有尖,砍完人后,刀扔在一个小区的院里。10、作案凶器:银白色尖刀片一把。11、鄂荣华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2014年5月8日因故意伤害被七台河桃山区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成伟提交的哈医大一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费16094.6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鄂荣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要求鄂荣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要求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要求鄂荣华赔偿其他费用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鄂荣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二、被告人鄂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人民币29960.4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