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保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王保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刘某1,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华县。被告人王保庆,曾用名王荣新,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2010年12月28日,王保庆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利娜、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1、被告人王保庆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保庆与被害人刘某2两家因谷北农场2号地的两百多亩的土地承包问题两家发生争执,后导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保庆将刘某1的三颗牙齿打掉。经鉴定,刘某1的伤情为轻伤。2015年5月27日,王保庆赔偿刘某1医疗费75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保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保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没有打刘某1,刘某1的伤不是他造成的。辩护人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保庆与被害人刘某2两家因谷北农场2号地的两百多亩的土地承包问题两家发生争执,后导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保庆将刘某1的三颗牙齿打掉。经鉴定,刘某1的伤情为轻伤。2015年5月27日,王保庆赔偿刘某1医疗费75000元。认定依据:1、被告人王保庆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谷北农场北地干活,看见刘某1、刘某1妻子和儿子刘某2带着李某、陈某3、陈某2三个人在王保炯地里量地楔橛子,我就喊我母亲、父亲王某1,我父亲王某1骑着电车过去了,我又喊王某2几个人过去我跟在后面。到那块地后我不让刘某2楔橛子,刘某2和我父母发生争吵,并开车到地南头,我和父亲、母亲、陈某1、王某3步行到南地,刘某2、刘某1还在那楔橛子,我不让,刘某1就骂我,上去搂着我的腿不丢手,我拔腿拔不掉,想走走不了,别人拉架,刘某2不让,并用手机录像,说我打他爹。大概僵持了20分钟左右,我趁刘某1歇着的时候拔腿跑了。刘某1用头撞我,我跑他没撞住,我又和刘某2母亲吵吵,她用手指捣捣我,我躲不掉就用手拦,这时刘某1又抱住我的腿。这时我父亲王某1、母亲到了,双方带去的人上去捞,我掰他的手掰不开,我父亲也上去掰。这时王某1上去搂住刘某2的腿不松手,刘某2用右手使劲掰我父亲王某1的左手大拇指,将我父亲掰开了,他用右脚往我父亲裆部踢了一脚,我父亲就躺那里了,双方的人都不吭气了。后来我和王某2将我父亲王某1抬到车里面,我发现他耳门上有血,准备给他看病,刘某2不让,后来就等派出所的出警了。刘某1当时没受伤,我没打他,他身上的伤是自己弄的。我们以前有矛盾,去年11月份刘某2将我弟弟王保炯肝子打烂够轻伤了,赔偿了王保炯的钱还还有地,气不顺,经常找事。2、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3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我和妻子、儿子刘某2到承包的地里面看完准备走,王保庆、王某2领七八个人过来,王保庆问我们来干嘛,说着就上来打我,用拳头往我嘴上捅了一拳,将我的嘴打麻木了,当时流血了。王某2上来捞着我左胳膊往我嘴上打了一拳,当时我被打晕了,王保庆又上来打我嘴上一拳我被打倒了,当时面朝南侧着倒下去,倒地时我抱着王保庆的腿,面朝地。王保庆用膝盖跪在我腰上,往我屁股上打几下,后来被人捞开,后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被打掉三颗牙,打断一颗牙。双方都没拿东西,我们上地里看,王保庆不让,打架在谷北农场2号地里南头打的。3、证人王某1证言:2013年10月16日上午,我到地里看辣椒,在东边站着看见刘某2父亲追着要打王保庆,王保庆来回跑,我就过去抱着刘某2的腿,刘某2用拳头朝我右耳朵位置打了一拳,当时我头蒙了,准备打第二拳时我的头一歪没有打住,手指甲挖了我的右脸上,然后用力掰我的左手大拇指,掰断了,刘某2用脚踢我的裆部一脚,把我踢倒地上,后来几个人把我抬车上,在车上听见刘某2站车头前不让走,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4、证人马某证言:王保庆是我儿子。当时我在地北头,没发生打架。后来到地南头时只顾着和刘某2母亲吵架,加上我眼睛白内障看不清,所以地南头发生什么我不知道,只知道他们在吵吵。5、证人王某2证言:我儿子和刘某2是干兄弟,和王保庆是叔侄关系。那天王保庆给我打电话说有人量地,让我过去看看,我拉着陈某1、王某3、王保庆母亲到被量的地北头,看见刘某1、刘某2在楔橛子,王保庆母亲马某从车上下去不让他们楔,刘某2、刘某1还有他带的三个承包地的人到地南头了,陈某1、王某3他们对刘某2他们说商量好后再楔,这时王保庆到地南头,双方发生争吵,刘某1用头撞王保庆,没有撞住,刘某1过去抱住王保庆的腿,刘某2就去打王保庆,王保庆父亲这时也到现场,去捞刘某2,刘某2用手往王保庆父亲头上甩了一下,我看见王保庆父亲一甩头趴在刘某2腿跟前抱着刘某2的腿了。刘某2掰了王保庆父亲的左手几分钟,将王保庆父亲甩一边去了。我上去将刘某2劝开了,又劝刘某1松开王保庆的腿,将王保庆推一边去了。6、证人陈某1证言:那天,王某2开车拉着我、王某3到谷北农场一起看王保炯的地,到那发现刘某2、刘某2父亲和两个人在楔橛子,王保庆母亲在地里干活,过去后不让楔。刘某2、刘某2父亲去地南头,我和王某3坐上王某2的车也去了南头,刘某2准备楔,王保庆过去了不让楔,说着说着两家吵起来了。刘某2父亲用头抵王保庆,然后搂住王保庆的腿,王某2、王某3、还有刘某2那边的几个人去把刘某2父亲的手掰开了,刘某2父亲又抱住王保庆的腿,王某1也过去推刘某2,刘某2把王某1甩一边去了,然后王某1就抱着刘某2的腿,刘某2掰王某1的手大概5分钟左右掰开了,刘某2朝王某1屁股上踢了一脚,王保庆父亲就躺地上了。7、证人王某3证言:那天王保庆给我和王某2、陈某1打电话去看地,王某2开车带着我和王某2、王保庆母亲到谷北农场,看见北头有人在量地,王保庆跟过来说不让量,刘某2的父亲他们就到了地南头,我们也跟过去,刘某2父亲不量了,走到了地西头,我们又跟过去,刘某2母亲在地西头。王保庆从东边过来,刘某2母亲骂他,刘某2父亲用头撞王保庆,王保庆躲了几圈,刘某2的父亲就搂住了王保庆的腿,刘某2就上来准备打,王保庆父亲过去搂着刘某2,刘某2将他摔了一骨碌,王某1搂着刘某2的腿,刘某2用手掰他左手大拇指,大概三五分钟,被我和陈某1、王某2、和刘某2父亲一块量地的三个人捞开了,后来刘某2他们报了警。8、证人刘某2证言:2013年10月16日上午9时左右,我带着儿子刘栋、母亲王某4、父亲刘某1还有铺李村的陈某2三个人一道到谷北2号地北头楔橛子,刚楔好一个橛子,王某2开车带着王保庆的母亲、几个老头过来了,不让楔橛子。我父亲刘某1带着铺李的三个人到地东头楔第二个橛子时王保庆推着自行车也来了,他父亲从南边过来不让我们走,王保庆母亲在王保庆指挥下去拔我们的橛子,一个老头用铁锹挖橛子我不让就往地上一坐护着橛子,我父亲这时叫我们走。几个人到我父亲楔橛子的东边,把橛子拔掉。我拉着母亲走王保庆和其母亲不让,我就倒车上地南头了,我父亲也到南头指给承包地的三个人让明天犁地。后来我妈和王保庆骂起来,王保庆过去用右手呼我妈一巴掌,我妈就和王保庆打起来,过去几个人捞住了,王保庆的妈捞我妈衣服,俩人吵起来。我父亲刘某1过去,王保庆用左手捞我父亲右胳膊,王某2过去捞左胳膊,王保庆叫过去的七八个人站一圈围着我父亲。我看见王保庆用右手捅了我父亲嘴上面一拳,王某2用左手捅他嘴上一拳,王保庆又用右拳捅我父亲嘴上一锤,我听到我父亲说“我的牙没有了”,这时七八个人乱踢,我父亲躺地上了,打了几下人散开我父亲就在地上一动不动,我就打电话报警。一会,王保庆父亲从西边过来,王保庆对他说,你也躺地上说刘某2打你了,然后他父亲就躺地上。一会王某2开车过来带着王保庆父亲上医院,我拦着不让走。王保庆对他父亲说他脸上有血你也弄点血,就把车门关上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9、证人陈某2证言:当时刘某1和王保庆撕扯我在场,王某1被打我不知道。那天陈某3通知我和李某到谷北农场量地,刘某2、刘某1、刘某2母亲也去了。我们找好地边正楔橛子,过来一些人不让楔,王保庆过来后就和刘某1、刘某1母亲吵,争那块地,我和陈某3、李某离他们有十来米,后来刘某1与王保庆用胳膊扛,王保庆带的一圈人将刘某1围起来了,我没看见王保庆和刘某2的父亲打起来,后来人散开了,我看见刘某1躺在地上。王保庆带的人散后,王某1过来了,和刘某2争吵几句,没看见刘某2和王某1撕扯。开始争吵时刘某1抱着王保庆的腿了,我没看见王保庆打他。10、证人李某证言:今天上午九点多,陈某3打电话说刘某2让俺几家量地,然后我骑摩托车到谷北农场2号地,后来陈某2、刘某2、刘某1也到了,刘某2领我们刚楔一个橛子,从东边过来一辆车,车上下来5、6个人,不让我们楔,一会王保庆推着自行车过来,说把橛子弄掉,王保庆母亲、王某1就与刘某2母亲在北头吵吵,我和陈某3到南头去了。开始王保庆打刘某2母亲一下,刘某1不愿意了,王保庆就和刘某1厮打在一起,王保庆的人就把刘某1围了起来,陈某3过去把他们拉开了,我看见刘某1在地上躺着,过一会王某1过来了我们就走了。11、证人陈某3证言:那天我和陈某2、李某、刘某2、刘某1、刘某2母亲找地边楔橛子,王保庆那边来人了,王保庆还没过来,有个年纪较大的老婆不让楔,过十来分钟,王保庆骑自行车过来,就和刘某2他们吵起来,当时在地北头吵了几句,王保庆他们就和刘某2一家子到地南头去了,我没跟过去,离他们有三百多米,看见一群人围在一起我就过去看了,到跟前人群几乎散了,刘某1头朝南面朝下趴在地上。12、证人王某4证言:那天俺儿刘某2开车带我和刘某1到谷北农场,铺李村的三个人在地里等着,刘某2给他们量地,王某2开车拉着王保庆母亲还有几个人,下车不让我们量,我们开车走到南头,王保庆骑自行车从西边过来,带了7、8个人,拦着不让我们走。王保庆过来朝我左肩膀捅了一拳,王保庆母亲过来拉我的衣领,刘某1下车跟王保庆吵吵,王保庆过去朝刘某1嘴上捅一拳,王某2也过去朝他嘴上捅一拳,王保庆又朝他嘴上捅一拳,把他捅倒了,然后几个人围着刘某1乱踢,刘某1就躺地上了。一会王保庆父亲过来了,王保庆让他父亲也躺地上,一会王保庆几个人把他父亲抬上车了,王某2开车准备走我站车前面不让。13、周口市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照片:经鉴定,刘某1三枚牙齿脱落,构成轻伤。经鉴定,王某1左侧第一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14、协议书、收到条:2015年5月26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王保庆一次性赔偿刘某1各项医疗费用共计75000元,赔偿刘某1谷北农场5号地150亩的土地承包权,如果金硕公司不认可,本协议无效。2015年5月27日,刘某2收到王保庆赔偿刘某1医疗费75000元。15、西华县公安局出警情况说明:出警民警周建华、葛传运、肖水涛、张纪东证实,到达现场时刘某2在地上坐着,刘某1在地上面朝东趴着,王保庆说王某1也受伤了,在车里发现王某1右侧耳朵上有伤痕、血迹,王某1说没有其它的伤。双方坚持都住西华县公安医院,通知双方到西华营派出所,民警在刘某2车后跟着,王保庆没有跟随,后多次联系王保庆均未到派出所,王保庆说其在谷北,后民警在龚楼村找到王保庆,王保庆说其父亲在西华人民医院看病,刘某2要求一起坐警车去公安医院看病,随后刘某2、王保庆跟随民警一起去西华,走到大石桥北头,王保庆说其父亲在漯河住院看病,他不管了让我们去找,随后其开车走了。民警与刘某2一起到西华公安医院,到西华已经下午1点多,给王保庆联系,他说他找不到他父亲,他不管了。民警陪刘某2父亲检查,医生说牙齿掉了3颗,一颗断了,然后去拍片子。民警回派出所,一直未见到王保庆带其父亲去医院检查。16、西华县公安局案件办理情况说明:该案2013年10月17日受理为治安案件,2013年10月22日周口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刘某1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于2013年10月27日告知王保庆。因刘某2对王某1的伤情鉴定有异议,派出所于2013年11月11日办理了对王某1的伤情重新鉴定决定书,通知当事人双方准备重新鉴定。王保庆以其父亲外出看病及患有严重高血压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派出所调解未果,2014年1月9日转刑事案件办理立案手续。后多次调解未果不再调解。17、西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由于刘某2对王某1伤情有异议,民警当着刘某2的面不下于三次通知王保庆带王某1到西华营派出所,由民警安排重新鉴定,王保庆第一次说其父亲在外地看病无法到场,其余几次均称其父亲有严重高血压不适合坐车,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2坐在地里,刘某2父亲面部朝下趴在地上,王某1半躺在车上,耳朵上有血,刘某2母亲抱着一个小孩。18、西华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王保庆故意伤害一案,由受害人刘某1于2013年10月16日报案至西华县公安局,2015年5月12日,王保庆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取保候审。19、被告人王保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前科证明:2010年12月28日,王保庆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庭审中控辩双方提供了王衡的证言及音频资料,王衡并出庭作证。经审核由于王衡涉嫌伪证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布控追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保庆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根据被告人王保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保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去取保候审期间,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审判员 容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