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赵淑珍与徐素平、赵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珍,徐素平,赵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珍,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退休,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徐素平,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退休,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赵汉生,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赵淑珍诉被告徐素平、赵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徐素平、赵汉生向原告赵淑珍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案件诉讼费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素平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0400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