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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姚德云与马志斌、刘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云,马志斌,刘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21号原告:姚德云,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马志斌,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刘宗成,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姚德云与被告马志斌、刘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