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069号原告:彭某某,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同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结收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泽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