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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069号原告:彭某某,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同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结收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泽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