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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叶苦龙、韦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叶苦龙,韦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424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韬,该行法律合规部经理。被告叶苦龙。被告韦秀红(系叶苦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叶苦龙、韦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曾清醒代理审判员  曾德文人民陪审员  兰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耀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