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叶苦龙、韦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叶苦龙,韦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02民初2424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韬,该行法律合规部经理。被告叶苦龙。被告韦秀红(系叶苦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叶苦龙、韦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曾清醒代理审判员 曾德文人民陪审员 兰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耀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