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静与被执行人马银会、杨爱国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马银会,杨爱国,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655号申请执行人唐静,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银会,女,1960年6月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杨爱国,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大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唐静与被执行人马银会、杨爱国,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62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银会、杨爱国,驻马店市信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