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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667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杨某,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