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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5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熊松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松,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5825号原告:熊松,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特别授权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松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熊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邮寄费人民币20元,共计人民币170元由原告熊松负担。审判员  刘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容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