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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5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与江苏金宝恒置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江苏金宝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5860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青少年宫二楼展厅。被执行人江苏金宝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北京中路东侧(新好景酒店管理公司内)。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宝恒置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沭商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以同一执行依据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的执行申请系重复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沭阳县保安服务公司对江苏金宝恒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大伟执行员  徐晓军执行员  王学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佳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