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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宝田与被告张云虎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田,张云虎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357号原告:马宝田,男。汉族。被告:张云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宝田与被告张云虎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