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文秀诉被告孙强、孙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秀,孙强,孙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50号原告:蒋文秀,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孙强,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小区。被告:孙青,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路。原告蒋文秀诉被告孙强、孙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蒋文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秀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文秀负担。审判员 柴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双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