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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功喜申请执行阜南县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喜,阜南县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545号申请执行人陈功喜,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阜南县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陈功喜申请执行阜南县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功喜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阜南县宏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管辖地为安徽省阜南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524民初90号民事判决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