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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段学平申请执行曹艳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学平,曹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703号申请执行人段学平,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曹艳青,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学平申请执行曹艳青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艳青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673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