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曹树香、李引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树香,李引弟,曹飞,曹燕,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树香,男,193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XXX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引弟,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XXX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飞,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XXX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燕,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XXX之女。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责人刘邦伏,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峰,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树香、李引弟、曹飞、曹燕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树香、李引弟、曹飞、曹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