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李旗旗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卫生局,李旗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46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局,住所地:汝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9-7。法人代表徐洪波,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旗旗,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行政处罚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李旗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汝州市卫生局作出的汝卫医罚字(2012)第0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卫医罚字[2012]第03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