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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79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纲与鲍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纲,鲍燕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983号之二原告:罗纲,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广宇,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林洪源,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鲍燕如,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罗纲与被告鲍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纲撤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罗纲负担。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