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79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纲与鲍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纲,鲍燕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983号之二原告:罗纲,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广宇,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林洪源,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鲍燕如,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罗纲与被告鲍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纲撤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罗纲负担。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