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伟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8644号原告:黄伟,居民。被告:赵勇,职工。原告黄伟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8日被告赵勇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用期三月,月利息2分。后被告陆续偿还85000元,剩余15000元迟迟未还,故具状起诉。被告赵勇未答辩。原告黄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佑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黄伟与被告赵勇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综上所述:对原告黄伟要求被告赵勇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19日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赵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依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