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夏力辉、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夏力辉,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0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力辉,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星城镇普瑞大道二段278号恒大名都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夏力辉、湖南盛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