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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36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石荣岩与马景强、房春梅、汤友凤、徐州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岩,马景强,房春梅,汤友凤,徐州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3602-1号申请执行人石荣岩,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马景强,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房春梅,女,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汤友凤,男,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镇中村。法定代表人汤元涛,经理。本院在执行石荣岩与被执行人马景强、房春梅、汤友凤、徐州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春梅、汤友凤所有的房产各一处,现已评估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因拍卖时间较长,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有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