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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059号原告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圣,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8号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01****XN。委托代理人杨扬,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奕达,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87086****。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双欣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海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小 忠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