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某出生日期1973年9月15日民族汉族 性别 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58号 指控事实2014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岛湾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经对被告人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鉴定,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9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德成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338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