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贤德与林报裕、罗清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德,林报裕,罗清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831号原告:林贤德,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林报裕,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清鸾,女,1975年2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被告林报裕妻子。原告原告林贤德与被告林报裕、罗清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林贤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贤德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贤德负担。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