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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贤德与林报裕、罗清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德,林报裕,罗清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831号原告:林贤德,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林报裕,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清鸾,女,1975年22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被告林报裕妻子。原告原告林贤德与被告林报裕、罗清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林贤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贤德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贤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贤德负担。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