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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卢会敏与卢仲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会敏,卢仲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781号原告:卢会敏,女,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卢仲保,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原告卢会敏诉被告卢仲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会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会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其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会敏撤回对被告卢保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18元。审 判 长 :刘效涛代理审判员 :禹凯凯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