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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6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科立德工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科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科立德工业机电有限公司,苏州科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95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立德工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通江路83号。法定代表人:冯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荣,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缙霖,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科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岸上村西横港街。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董事长。被告:苏州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望江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忠义,董事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立德工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苏州科逸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立德工业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立德工业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