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申富林与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富林,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3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申富林,男,194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隐路10号。法定代表人:梁军,局长。再审申请人申富林因与被申请人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不服秀峰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2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富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机关维权,原审不予立案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申富林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2015)秀行初字第122号行政诉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秀峰区法院按撤诉处理。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因相同事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亦无正当理由,应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富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富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代理审判员 罗小兰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