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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吴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244号被执行人陈娟,女被执行人吴金贵,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陈娟、吴金贵银行卡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娟、吴金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裁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娟、吴金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娟、吴金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曦审判员  龙韧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