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2015)甘查字第4732号 佘吉海与大连金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吉海,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金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732号申请执行人:佘吉海,男,1964年8月8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6268-X。法定代表人:刘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金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金汇家园6-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82765-1。法定代表人:胡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石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6584200-X。法定代表人:胡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佘吉海与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大连金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续封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续封大连新港港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就上述车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自行抵债;就被执行人大连金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石河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921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被执行人大连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石河镇石河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27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本院业已依法续封,但均是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就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已进行冻结,系轮候冻结且吉林银行对此提出执行异议。除上述查控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46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