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港支行与陈泓勋、林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港支行,陈泓勋,林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港支行。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负责人:余松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泓勋。被执行人林惠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泓勋、林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泓勋、林惠霞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4984.1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从2014年5月6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泓勋用于借款抵押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西湖路XX宿舍XX房的财产尚未能处理,经向辖区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陈泓勋、林惠霞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904执6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