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徐玉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玉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78号罪犯徐玉超,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桂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玉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267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徐玉超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将罪犯徐玉超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将罪犯徐玉超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2月1日、2014年4月29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徐玉超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徐玉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玉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40.9分;2013年、2014年、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自治区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6年7月14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玉超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且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玉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