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肖甲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甲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81刑初338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甲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醴陵市。因盗窃他人财物于1996年7月23日被株洲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予劳动教养一年的处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甲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肖甲某从朱某某(现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处获赠一支疑似鸟铳。2016年1月,肖甲某将该支疑似鸟铳锯成两截,将前段改造成一支新的疑似鸟铳,并将后段留在家中。2016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肖甲某在本市东富镇小洞塘村一小卖铺内与肖乙某因打牌发生口角,双方扭打一起。然后,被告人肖甲某从家中取出鸟铳,并驾驶工具车寻找肖乙某,在寻找途中朝空中放了一枪。之后,被告人肖甲某在肖乙某的养殖场找到肖乙某,被肖乙某持砍刀砍伤。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被告人肖甲某抓获,并查获了被告人肖甲某改造新鸟铳后留在家中的后段部分。据鉴定,被查获的物品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照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甲某未办理持枪证,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甲某辩称:对指控犯罪无异议。不是被抓获,是在与肖乙某发生纠纷后,去自首的,公安机关扣押的是枪上锯下来的一部分,是主动交出的,不是查获的。鉴定结论指的枪支只是枪的一部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肖甲某从朱某某(现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处获赠一支疑似鸟铳。2016年1月,被告人肖甲某将该支鸟铳枪管锯成两截,将前段枪管改造成一支新的鸟铳,并将后段留在家中。2016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肖甲某在本市东富镇小洞塘村一小卖铺内与肖乙某因打牌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扭打后,被告人肖甲某从家中取出鸟铳,并驾驶工具车寻找肖乙某,在寻找途中朝空中放了一枪。之后,被告人肖甲某在肖乙某的养殖场找到肖乙某,被肖乙某持砍刀砍伤。肖乙某的舅舅王某某得知肖甲某与肖乙某发生纠纷后,即去劝阻,未果。后王某某听到了一声鸟铳响。王某某在纠纷发生后,赶到肖甲某家将鸟铳销毁。随后王某某接到东富派出所电话,要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肖甲某携带锯下的一截枪管,随王某某一起到东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证明扣押了被告人肖甲某交出的枪管一截;2、证人证言:(1)证人肖乙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肖甲某与其发生纠纷后,在找肖乙某的过程中,肖乙某听到一声鸟铳响;(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肖甲某与肖乙某发生纠纷过程及劝解双方情况、被告人肖甲某携带一截枪管去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肖甲某所持有鸟铳已被销毁;(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肖甲某与肖乙某发生纠纷过程中,听到了一声类似放炮的响声;3、被告人肖甲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肖甲某持有鸟铳及鸟铳来源;4、株公物鉴(痕迹)字[2016]289号鉴定意见证明公安机关送检的涉案枪管为枪支;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甲某的刑事责任年龄;6、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肖甲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7、讯问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在讯问时进行了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甲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甲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甲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甲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肖甲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甲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罗祥迪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