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对张娜申请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1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胥学彬,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娜,女,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住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监处【2015】155号《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了审查。本院收到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称:被申请人张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泉驿区集体土地8.5亩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此,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已对上述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2月29日将上述违法用地的《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张娜。现法定期限已满,因被申请人张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没收并处罚款被执行人非法占用龙泉驿区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娜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龙国土资监处【2015】155号《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收并处罚被执行人张娜非法占用龙泉驿区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此,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玉林审 判 员 罗万龙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