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龙x与被告张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x,张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3093号原告:龙x,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被告:张x,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原告龙x与被告张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继承龙成晶遗留的集体企业经济补偿金12537.5元。事实与理由:我父亲龙成晶与母亲张晓敏生育两名子女,长子龙威、长女张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现有集体企业经济补偿金12537.5元,存放在肇源县建设银行。现长女张洋自愿放弃继承权,要求龙成晶遗留的集体企业经济补偿金12537.5元归我所有。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虽缺席,但依据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放弃对经济补偿金12537.5元的继承权属实,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款、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龙成晶遗留的集体企业经济补偿款金12537.5元,由原告龙威继承。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树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第一款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