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亚杰与被执行人冯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亚杰,冯长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赵亚杰,女,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冯长志,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赵亚杰与被执行人冯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冯长志给付原告赵亚杰借款本金8万元,具体给付时间: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亚杰借款本金4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亚杰借款本金4万元,上述借款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先行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吉0702执1106-2号民事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