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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执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常传莲与魏巍、单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传莲,魏巍,单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4执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传莲,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魏巍,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单冠军,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常传莲与魏巍、单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从被执行人魏巍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了9100元,剩余款我院分别对被执行人魏巍、单冠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巍、单冠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审 判 员  邵吉顺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