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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传伟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伟,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8110号原告:张传伟,居民。被告:王宁,居民。原告张传伟与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2日,被告王宁借原告现金40000元,约定2015年7月21日归还。逾期后被告王宁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付。被告王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经朋友介绍,原、被告双方认识。被告王宁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张传伟借款现金40000元,并由被告书写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张传伟现金40000元整(肆万元),空口无凭,立据为证。借款人:王宁,借款人身份证号:××,2015年5月22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陈述该笔借款为借款本金,借款时以现金方式交付,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还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张传伟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宁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该笔借款,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视为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张传伟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请求,但要求被告王宁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传伟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王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