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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辖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伟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269号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中段市烟草公司楼下。法定代表人:李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伟亚,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亳州市金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董伟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个月。截止2016年9月28日,董伟亚仍欠本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75.8万元,本息合计1275.8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董亚伟偿还本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275.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故依据法律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本院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闻 香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