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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周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平,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2016年7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平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周平在个旧市大屯镇金隆宾馆大厅,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的方法,将被害人代某存放于前台抽屉内的营业款人民币2820元抢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代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周平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平退赔被害人代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进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人民陪审员  董玉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怡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